许昌市城市管理行业领域集中开展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排查拆除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许昌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集中开展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排查拆除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环卫、园林)部门、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许昌市城市管理行业领域集中开展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排查拆除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9月9日
许昌市城市管理行业领域
集中开展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
排查拆除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切实加强我市城市管理行业领域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安全管控,及时消除安全风险隐患,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中开展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排查拆除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安委办〔2024〕83号)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市城市管理行业领域内集中开展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排查拆除专项整治行动,结合我市城市管理行业领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突出问题导向、底线思维,全面开展城市管理行业领域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排查拆除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依规清除各类废弃构筑物和高空悬挂物,做到应拆尽拆,确保群众“头顶”和“身边”安全。9月30日前,完成城市管理行业领域各类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的排查摸底和台账建立;2025年2月28日前,实现城市管理行业领域废弃构筑物和高空悬挂物的各类安全隐患“动态清零”。排查过程中要注重“边摸排、边整治”、拆除过程中要坚持“依法依规、安全第一、人民至上”,真正实现“摸清底数、消除隐患,规范设置、建立长效”的目标。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全市城市管理行业领域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安全隐患得到根本治理,群众“头顶”和“身边”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
二、重点任务
全面排查城市建成区、城乡接合部等城市管理范围内的各类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对于违规设置或长期无人管理、易坍塌倾覆存在安全隐患的,要依法依规加大拆除整治力度;对于具备加固、修缮条件的,要经专家充分论证后,按照规范要求消除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拆除整治的,要做好防护隔离措施,防止发生次生灾害。排查拆除整治具体工作由局市容科统筹开展。
主要排查拆除整治以下区域(部位)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
(一)建筑外立面。违规设置、超期设置或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户外广告招牌、灯箱、电子屏;松动、老化的空调外机支架、晾衣架等悬挂物;未按规定安装或维护的阳台防护栏、窗户防盗网;建筑外墙上易脱落的大型浮雕、外挂石材等装饰构件;建筑外立面老旧破损的雨水管、空调冷凝水管等附着物;属于市容管理部门管理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高空悬挂物。(由局市容科负责)
(二)公用设施。1.生活垃圾处理场所及企业管理区域的高空悬挂物、废弃的各类构筑物;公共厕所废弃的屋顶水箱,管道等附属设施。(由市环卫处负责)
2.公园、广场内废弃的游乐设施、景观亭;城市区域内利用绿化树木等设施附属设置的高空悬挂物。(由市园林中心负责)
3.道路旁废弃的路灯杆。(由市城市照明管理处负责)
4.城市公共停车场区域的高空悬挂物、废弃的各类构筑物;地下停车场、地下人行通道出入口的顶棚;街边的废弃书报亭、早餐车等;城市桥梁上附着的广告牌、管道。(由局市容科负责)
(三)城管执法队伍依法依规对职责范围内高空悬挂物、废弃的各类构筑物进行排查拆除。(由局市容科负责)
三、工作机制
成立由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局机关相关科室和局属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局督查考核科,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城市管理行业领域集中开展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排查拆除专项整治行动,与市安委办对接等工作;局市容科、市环卫处、市园林中心、市城市照明管理处负责对各县(市、区)城市管理行业部门整治行动业务指导、督导检查、资料报送等工作;市数字化城市运行中心要加强对中心城区各类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的安全隐患问题采集,通过平台派遣各责任单位及时处置。
四、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自即日起开展,分三个步骤推进:
(一)全面排查阶段(即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
按照“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负责”“属主、属地”的原则,对照整治范围,各有关单位(部门)对城市管理行业领域各类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进行拉网式排查,按照“有主类、无主类”“公共设施类、自有产权类(细分为个人和企业)”明确权属,摸清问题底数,建立专项整治行动问题排查台账,对具体工作量化、细化,认真组织部署。具备整改条件的要立即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
各有关单位(部门)对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目标任务,严格整治标准,集中力量、全力攻坚,依法依规开展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拆除工作,根据不同类型的安全风险隐患采取拆除、加固、修缮、防护等针对性措施,明确责任单位(个人)和完成时限,逐条对问题排查台账进行整改和销号。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各有关单位(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总结经验和不足,建立完善持续提升、长效管理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确保问题不反弹、成效再提升。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开展城市管理行业领域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排查拆除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防控的政治自觉、责任自觉和行动自觉,树牢底线思维、极限思维,真正把“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转化为“事事心中有底”的行动力,拿出更加有力、更有针对性的举措抓细抓实专项整治行动,严格防范安全风险,坚决守住安全底线。
(二)严格落实责任。一是各有关单位(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地毯式”“大起底”的要求,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城市管理行业领域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排查拆除工作,全面排查拆除无主的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有权属的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督促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自行拆除。二是城市管理领域各类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是拆除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的第一责任人,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三)坚持依法依规。开展拆除工作必须依法规范,在摸清城市管理行业领域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权属情况的前提下,经征询意见、充分论证后,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不能及时拆除的,要做好相应防范措施;具备历史文化价值、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的老建筑古民居等各类构筑物严禁拆除,确需拆除的须按程序报相应文物保护部门批准。要对排查拆除的各类城市管理行业领域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分类施策,按照不同类别、不同情况区分处理,杜绝采取“一刀切”的工作方法。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坚持正确宣传导向,充分运用新闻报道、公益广告、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意义和取得成效;加强对相关产权所有人的教育引导,争取支持和理解。专项整治期间,要密切关注舆情社情和群众呼声,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五)及时报送资料。市环卫处、市园林中心、市城市照明管理处要收集汇总工作台账和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主要做法、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下步安排等,要求有数据支撑)于每月24日前报送至xcscgjsrk@163.com,联系电话:6066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