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综合执法关于对《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改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根据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市人大常委会对《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涉及的行政处罚条款共5项。为保障修改后行政处罚条款的规范执行,依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使用规则及相关制度》,市局法规科在《〈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基础上,对涉及5项条款的行政处罚依据、裁量基准进行了修改。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按照《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15个工作日,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于2026年11月27日前书面反馈至许昌市城市管理局(电子文档请同步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许昌市城市管理局 高钰浩
邮 编:461000
联系电话:0374-6066678
附件: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改条款.pdf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改条款.pdf
2026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