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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许昌市城市管理局特许经营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阅读次数: 出处: 发布日期:2025-01-03 16:25:00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等特许经营管理工作,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许昌市城市管理局特许经营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按照《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15个工作日,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于2025年1月24日前书面反馈至许昌市城市管理局(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 系 人:许昌市城市管理局  李金洋

邮    编:461000

联系电话:0374-2788660  

邮    箱:hwcjjk@126.com


许昌市城市管局        

2025年1月3日        


许昌市城市管理局特许经营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城管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特许经营项目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保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管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管局在市人民政府授权下组织协调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等工作,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特许经营项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实施: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内,政府将已经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转让特许经营者运营,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禁止在建设工程完成后直接将项目移交政府,或者通过提前终止协议等方式变相逃避运营义务。

第四条  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特许经营期限或经营主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五条  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等公开选择特许经营者的文件中载明的条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一)提出垃圾处理等特许经营项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等公开选择特许经营者的文件,受理投标、进行谈判;

(二)根据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等公开选择特许经营者的文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三)根据评标或者谈判结果确定中标者,并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与中标者(以下简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三章 特许经营协议

第七条  主管部门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主管部门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初步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

(三)如成立项目公司,明确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

(四)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五)特许经营项目履约担保;

(六)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

(七)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价格或收费的确定和调整机制。特许经营项目价格或收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价格政策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予以确定和调整。

特许经营项目中实行政府定价的价格或者收费,应当执行有关定价机关制定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第四章 特许经营者的义务

第九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三)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四)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等报主管部门备案;

(六)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

(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五章 特许经营权的变更与终止

第十条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若协议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确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股权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主管部门,并经其同意。

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对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继续采用特许经营方式的,主管部门应当报政府批准,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选择原特许经营者。

第十三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质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二)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协议书约定的义务;

(三)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等进行监督;

(四)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投诉;

(五)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六)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许经营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许昌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