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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城市管理局政务服务审批事项清单

阅读次数: 出处: 发布日期:2021-02-18 15:48:00

一、行政许可

(一)业务名称: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公布) 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工作流程:受理—审核—决定—办结

申请材料:

1、《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申请表》

2、工程建设许可材料:出具的材料与申请事项有直接相关性。绿地、树木位置图应在1:1000或1:500电子信息图上标明树木或绿地位置。出具以下之一: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含附件附图);③市政府会议纪要或批准文件和设计图。

3、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情况说明材料

4、场地使用权佐证材料。

办事类型:承诺件

承诺时间: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2个工作日

(二)业务名称: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公布) 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工作流程:受理—审核—决定—办结

申请材料:

1、迁移古树名木申请表

2、工程建设许可材料:出具的材料与申请事项有直接相关性。绿地、树木位置图应在1:1000或1:500电子信息图上标明树木或绿地位置。出具以下之一: 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含附件附图);③市政府会议纪要或批准文件和设计图。

3、场地使用权佐证材料。

办事类型:承诺件

承诺时间: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三)业务名称: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工作流程:受理—审核—决定—办结

申请材料:

1、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申请表

2、工程建设许可材料:出具的材料与申请事项有直接相关性。绿地、树木位置图应在1:1000或1:500电子信息图上标明树木或绿地位置。出具以下之一: 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含附件附图);③市政府会议纪要或批准文件和设计图。

3、场地使用权佐证材料

办件类型:承诺件

承诺时间: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四)业务名称: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工作流程:受理—审核—决定—办结

申请材料:

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营业执照

4、职称证书(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运行管理制度

6、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在线监测报告

7、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8、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批复材料

9、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办件类型:承诺件

承诺时间: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五)业务名称: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工作流程:受理—审核—决定—办结

申请材料:

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城市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6、城市生活垃圾道路清扫管理制度及标准

7、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不动产权属证书

8、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时间: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六)业务名称: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到期复查换证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申报材料:

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需提供委托书或授权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规划、选址、立项、环评、工艺等批复文件(需比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4、5名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职称证明(需比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5、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6、安装在线监测系统证明材料,出具在线监测报告(需比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7、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8、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工作流程:受理—审核—决定—办结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时间: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七)业务名称: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到期复查换证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申报材料:

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如委托他人需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3、从事垃圾运输经营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车辆行车证及保险单(公司车辆应为自有车辆,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5、办公场地、车辆停放地所有权证明(如租用场所需提供租用合同或协议)

6、车辆管理规定、道路清扫管理制度及标准

工作流程:受理—审核—决定—办结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时间: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业务名称:建筑垃圾排放许可

法律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9号令发布)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5号令发布)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工作流程:受理—审核—决定—办结

申请材料:

1、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排放)申请表

2、建筑垃圾排放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3、新建工程、装修工程、道路工程的工程图纸

4、建筑垃圾排放工程预算书

5、场地使用权佐证材料

办件类型:承诺件

承诺时间: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九)业务名称:建筑垃圾清运许可

法律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9号令发布)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5号令发布)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工作流程:受理—审核—决定—办结

申请材料:

1、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清运)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的

4、运输车辆行政管理制度有效执行的证明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办件类型:承诺件

承诺时间: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业务名称:建筑垃圾消纳利用许可

法律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9号令发布)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5号令发布)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工作流程:受理—审核—决定—办结

申请材料:

1、《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消纳利用)申请表》

2、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弃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3、场地使用权佐证材料

4、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建筑垃圾消纳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件

6、建筑垃圾消纳利用许可的证明材料

7、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平面图、方位示意图、进场路线图、场内布局图、可以受纳...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时间: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一)业务名称: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工作流程:受理—审核—决定—办结

申请材料:

1、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城市环卫设施拆除方案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时间: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二)业务名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公布)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工作流程:受理—审核—决定—办结

申请材料:

1、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申请表

2、户外广告设施载体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文件

3、广告设置位置图和彩色效果图

4、营业执照

办件类型:承诺件

承诺时间: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十三)业务名称: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许可

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工作流程:受理—审核—决定—办结

申请材料:

1、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申请表

2、场地使用权佐证材料

3、营业执照

办件类型:承诺件

承诺时间: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二、行政奖励

(十四)业务名称: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法律依据: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工作流程:受理—审核—决定—办结

申请材料:

1、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申报表

2、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个人申报表

办件类型:即办件

办理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五)业务名称:对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工作流程:受理—审核—决定—办结

申请材料:

1、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审批表

2、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先进个人审批表

办件类型:即办件

办理时限:法定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六)业务名称: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法律依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工作流程:受理—审核—决定—办结

申请材料:

1、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审批表

2、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审批表

办件类型:即办件

办理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三、行政确认

十七、业务名称: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五条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规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工作流程:受理—审核—决定—办结

申请材料:古树名木申报表

办件类型:即办件

办理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