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管理局责任追究(许城管〔2015〕6号)
许昌市城市管理局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严肃工作纪律,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全体工作人员(含临时人员)。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责任单位、责任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给予党政纪处分必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严格履行手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的规定办理,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种类
第五条 对单位(科室)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通报批评;
(二)效能告诫;
(三)对单位(科室)领导班子作出组织调整。
第六条 对个人问责处罚的种类:
(一)通报批评;
(二)效能告诫;
(三)警告;
(四)记过;
(五)撤职、免职或开除(辞退)。
第七条 以上问责处罚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三章 单位(科室)责任追究种类的适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单位(科室)通报批评:
(一)在日常考核、作风纪律检查过程中对局考核办、纪检监察室拒不配合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办结重大督查事项的,或未按时限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
(三)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推诿扯皮、相互掣肘,导致所负责的工作不能落实到位的;
(四)对局党组做出的工作安排、交办的临时性重要任务及局下发的督办通知无故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
(五)因履职不力、工作失误等,被市级新闻媒体(含网络,下同)曝光的;
(六)因工作不力被上级领导提出批评的;
(七)一次检查中发现单位(科室)有2人以上(含2人)违反工作纪律的;
(八)其他需给予通报批评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单位(科室)效能告诫,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一)对党组决策决议、安排部署拒不执行的;
(二)同一事项被市委、市政府“两办”督查室两次以上书面催办通知,仍不上报办理结果的,或者未达到办理要求,被通报批评的;
(三)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的;
(四)对上级机关(领导)交办、转办的投诉件,或直接受理群众的投诉不认真查办、不及时处理、故意拖延的;
(五)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重大活动、重要工作任务时,身为主办部门不主动协调或身为协办单位不积极配合而影响工作的;
(六)发生重大失误对我局整体工作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七)对群众上访不主动出面接待、不及时协调处理,致使信访人越级集体上访的;
(八)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信访事项未能按期办结,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因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对所属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问题应处理而不处理,或被上级查处时,设置障碍、干扰调查或者提供伪证的;
(十一)因工作失误被省级新闻媒体曝光的;
(十二)一年内受到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
(十三)其他需给予效能告诫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对责任单位(科室)领导班子作出组织调整:
(一)单位(科室)在标准化管理考核排名中连续三年排名末位的;
(二)因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因本单位(科室)工作失误,导致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因本单位(科室)工作失误,造成群众或所属干部职工赴京到省恶性上访的;
(五)在国家、省、市重大政治活动和敏感时期,发生非正常信访事件,影响恶劣的;
(六)违规使用公款发放奖金、津贴、礼品的;
(七)一年内受到效能告诫两次以上的;
(八)其他需对单位(科室)领导班子作出组织调整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 个人责任追究种类的适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并降低责任人文明员工星级:
(一)上班无故迟到、早退的;
(二)无故不参加会议或集体活动的;
(三)参加会议时违反会场纪律的;
(四)接待来访群众或接听电话语言不文明被群众投诉的;
(五)违反局请销假、外出登记、值班带班等规定的;
(六)工作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的(聊天、打游戏、炒股、看电影、脱岗干其他私事等行为);
(七)办公场所违反禁烟规定的;
(八)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九)对上级做出的工作安排、局下发的督办通知无故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
(十)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局文明执法相关规定的;
(十一)其他需给予通报批评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效能告诫,并降低责任人文明员工星级:
(一)无故旷工1天以内的;
(二)工作日午间饮酒的;
(三)因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被新闻媒体曝光,对我局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
(四)对所属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问题应处理而不处理,或被上级查处时,设置障碍、干扰调查或者提供伪证的;
(五)因履职不力,致使负责的工作出现严重滞后,对局整体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
(六)对所属工作人员因管理不严造成效率低下、作风不良等问题长期失察的;
(七)一年内受到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
(八)其他需给予效能告诫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并取消责任人文明员工称号,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相关责任:
(一)无故旷工3天以内的;
(二)因工作失误,致使本单位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乱收费、乱罚款,利用管理和审批权限“吃、拿、卡、要、报”的;
(四)违反规定公车私用、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的;
(五)工作中以权谋私或利用个人影响向其他工作人员乱打招呼、施加压力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六)对群众上访不主动出面接待、不及时协调处理,致使信访人非正常上访(越级上访、群体上访)的;
(七)一年内受到效能告诫两次以上的;
(八)其他需给予警告处分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并取消责任人文明员工称号,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相关责任:
(一)不作为、乱作为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通报曝光,对我局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
(二)通过网络等媒体编造传播谣言,故意拨弄是非,破坏团结,在单位内部或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党组作出的决策决议、工作部署无故不落实或落实不力,导致局受到上级党委、政府或省住建厅通报批评的;
(四)公车私用、公款吃喝、公款旅游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被市纪委、监察局或上级党委、政府检查发现、通报曝光,对我局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
(五)违反规定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并借机敛财的;
(六)一年内受到警告处分两次以上的;
(七)其他需给予记过处分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撤职、免职或开除(辞退)处理,取消责任人文明员工称号,并追究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相关责任:
(一)无故旷工3天以上的;
(二)乱收费、乱罚款,利用管理和审批权限“吃、拿、卡、要、报”情节严重,金额较大的;
(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的;
(四)违规违纪行为被上级纪委检查发现,在全省、全国范围内通报曝光,对我局形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五)发生违法、犯罪行为,被纪检、政法机关查处的;
(六)一年内受到记过处分两次以上的;
(七)其他需给予撤职、免职或开除(辞退)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有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之规定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责任人相应党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干扰、阻碍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包庇其他违纪人员的。
第十八条 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因受到通报批评、效能告诫被降低文明员工星级的个人,自处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恢复或晋升文明员工星级。
第二十条 因受到行政警告、记过、撤职或免职被取消文明员工称号的个人,自处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恢复其文明员工称号。
第二十一条 责任人受处分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撤职或免职,24个月。
第二十二条 责任人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撤职、免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属撤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不得重新担任原职务或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第二十三条 个人年度内受到局通报批评2次以上或受到局效能告诫、行政警告、记过、撤职、免职等处分的,取消责任人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四条 单位(科室)半年内受到局通报批评2次以上(含2次),取消单位(科室)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五条 单位(科室)年度内受到局效能告诫2次以上(含2次),取消单位(科室)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六条 单位(科室)领导班子年度内因违规违纪行为被作出组织调整的,取消单位(科室)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六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处理线索主要通过以下渠道获得:
(一)上级领导和局领导的指示、批示;
(二)市委、市政府对我局相关工作的考评结果;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的报道;
(五)上级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
(六)局各项工作考核评比结果;
(七)干部职工、市民群众举报;
(八)局纪检监察室、考核办检查;
(九)其它渠道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局纪检监察室为实施责任追究的主体单位,对处理线索进行收集、整理、调查,并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责任追究由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根据调查情况,作出是否处理的决定,并确定处理方式。
第三十条 局纪检监察室依据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做出的处理决定,制作和送达处理文书。相关单位、科室要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章 申诉
第三十一条 受到处理的工作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局纪检监察室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受到处理的工作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2日内向局纪检监察室提出复核申请,由局纪检监察室复核作出申诉决定。复核申诉决定应在受理后3日内作出,该复核申诉决定为最终结果。申诉后决定变更的,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复核结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局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以往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