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施行 最高可罚10万元

阅读次数: 出处: 发布日期:2011-05-09 08:44:48
人民网郑州4月6日电 本网从许昌市城管局获悉,3月24日,许昌市新《细则》已施行,新《细则》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乱倒建筑垃圾最高可罚10万元。

  新《细则》规定,居民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按照规定统一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以及危险废物和建筑垃圾混合处置。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社区居委会联系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有偿清运。

  新《细则》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时间有明确的规定。夏季、秋季应在当日21时至次日6时之前收集、运输完毕。春季、冬季应在当日20时之后至次日6时之前收集、运输完毕。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时间段收集、运输建筑垃圾,运输部门必须经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实行密闭运输,车容保持整洁,暂不能封闭的车辆应装载适量,低于车帮5厘米,防止沿途抛撒污染道路。

  新《细则》还对具体处罚金额有了明确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作了更加科学细致的分类,并参照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应内容,对行政处罚的额度作了较大调整。目前,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的,将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于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非特许经营单位处置的,由许昌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刘慧颖  许昌市城管局 李原 陈大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