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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管:推进垃圾分类应该避免这几种倾向

阅读次数: 出处:大城管微信公众号 发布日期:2019-12-06 11:10:00

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关键是要加强科学管理,形成长效机制,推动习惯养成,提升社会文明水平,带动绿色可持续发展。我国垃圾分类已逐步迈入法治化、制度化、常态化的轨道,政府推动力度不断加大,全民参与的氛围正在形成。

要避免消极应付、得过且过的态度

垃圾分类已成为我国政治自觉、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生态文明的标志和要求,是必须承担好、履行好的一项历史责任,不容敷衍塞责。

以前,部分试点城市推动垃圾分类,由于法治、制度、文化、设施等各方面的条件不成熟,推动工作流于形式、浮于表面的情形较为普遍。认识上不到位,工作上自然消极应付,垃圾分类工作必然裹足不前,举步维艰。

进入新时代,我国推行垃圾分类的软硬件条件已经有了显著改善,决不能用老眼光看待、用老套路对待。新形势下垃圾分类不是要不要推的问题,而是如何将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抓实办好”的问题。
要避免贪大求全、急功近利的追求

垃圾分类是一个环环相扣的完整链条、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和分工合作的责任体系。“链条”、“系统”、“体系”的构建绝非一日之功,需要持续努力,不断完善,这意味着垃圾分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动态过程,要经历起步、发展、成熟三个阶段。

我国现阶段虽然已经基本具备了推动实施垃圾分类的软硬件条件,但大多数城市仍处于垃圾分类的起步阶段,只有部分城市达到从起步向发展过渡的阶段。

处于起步阶段的城市,居民的分类意识相对薄弱,后端分类处理设施较为匮乏,导致前端的不必要、做不到细分,只能采取大类粗分方式,需要先动员居民参与分类,再随着分类处理设施的不断完善逐步细化分类要求;

处于过渡阶段的城市,基本建成了后端分类处理设施,但能力还不充分,需要进一步提升,结构还不合理,需要进一步优化,对居民源头分类投放的要求也应基于设施的能力与结构量力而行,逐步提升。

追求处理能力与结构不相匹配的虚高指标,会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指标继续升高,则处理缺口越来越大,付出高昂成本得来的分类垃圾依然需要进入焚烧厂、填埋场处置;指标出现下降,则表明分类效果出现倒退,难以让社会各界满意,民意可能出现反弹。这种情况下,不管指标是上升还是下降,都会损害垃圾分类的可持续推进。

要避免盲目跟风、生搬硬套的做法

我国各地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差异较大,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突出,各个城市推行垃圾分类必须结合各自的定位与特点,采取因地制宜的做法。

一些发达国家,乃至同一国家的不同城市,垃圾分类已成为标配和常态,但分类方式与推行方法却各不相同,各具特色。发达国家先进城市垃圾分类的方式方法是经历了多年探索才形成的,是多目标寻优的结果。
我国的城市,特别是超大、特大型城市推行垃圾分类,应自觉对标发达国家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可比性较强的特定城市,借鉴其成功经验,学习其可行做法,逐步形成符合我国不同城市定位与特点的垃圾分类多样化方式方法。

我国部分垃圾分类先行城市在过去多年的探索实践中,初步形成了一些符合城市定位与特点的方式方法,应该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逐步补齐短板、打通链条、构建体系,建立我国不同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城市垃圾分类的各色样板。垃圾分类推进相对滞后的城市应该积极向先进城市学习,但不可盲目跟风、生搬硬套。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

要避免转嫁责任、依赖市场的模式

垃圾分类工作推动的核心任务是分类链条上不同利益相关方责任的界定与履行,分类投放是作为垃圾产生者的居民的法定责任,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是政府以及与政府建立相关合同关系的垃圾收运处理企业的法定责任,而源头减量则是生产及服务类企业、居民、公共机构等应尽的社会责任。
不同利益相关方所承担的责任之间应该具有清晰的边界,不可模糊和混淆。在推动垃圾分类时,热衷于采用市场化方式,取得“短平快”成效,实际上是将自己应该承担的推动责任转嫁给了企业,有些转嫁是合理的,有些则未必合理。

市场化无疑是促进垃圾分类的有效机制,有助于加快分类进度,降低分类成本,便于监管考核,但是合理市场化的前提是能够促进居民履行源头分类投放责任,范围应限于收集、运输、处理环节。一旦企业跨界代替了居民的源头分类工作,垃圾分类实质上就变成了“政府出钱,居民旁观,企业分类,交差了事”,看似提高了效率,降低了难度,短期之内取得了亮眼的成绩,实则非常不利于居民履行责任,养成习惯,也不利于政府强化基层社会治理和城市精细化管理,当然也不可能起到提升社会文明水平的应有作用。

作者为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固体废物控制与资源化教研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