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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履行职责之诉的法定起诉条件

阅读次数: 出处: 发布日期:2019-08-02 16:17:00

行政裁定书摘录

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应当是针对特定个人的相关权利义务的调整或处理,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照其申请,制定诸如农业生产各环节所需要用水及保障农业生产所用水量等规范或解释规范。实际上是要求行政机关进行一般性规范的创制,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并未规定可以直接要求行政机关依照申请制定规范性文件。因此,本案诉讼既不符合履行职责之诉的法定起诉条件,也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49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余水清,男,195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赤壁市水利和湖泊局(原赤壁市水利局),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河北大道220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该局局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赤壁市官塘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官塘驿镇振兴街72号。

法定代表人:洪涛林,该镇人民政府镇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河北大道229号。

法定代表人:董方平,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余水清因诉湖北省赤壁市水利和湖泊局(原赤壁市水利局)、赤壁市官塘驿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官塘驿镇政府)、赤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赤壁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行终74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仝蕾、审判员李小梅、审判员马鸿达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余水清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法定义务。(二)再审申请人依照裁定书释明和法律规定对被告进行变更,造成赤壁市水利局、官塘驿镇政府再次被诉,如不将二者列入被告,就无法进行责任划分,故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的情形。(三)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因被申请人的不作为行为,造成再审申请人的损失,其需承担赔偿责任,且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四)严查一、二审法院的涉案法官。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对本案予以再审或指定有关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以赤壁市水利局、官塘驿镇政府、赤壁市政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被诉行政机关:1.不依法依规,制订农业生产季节农田用水灌溉用水分配方案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赔偿其因被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和监督职责造成的各项损失598360元;3.依法制作司法文书交有关部门,严查故意玩忽职守,造成灾情后可以采取措施防止灾害发生,而故意又不采取措施的失职人员。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应当是针对特定个人的相关权利义务的调整或处理,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照其申请,制定诸如农业生产各环节所需要用水及保障农业生产所用水量等规范或解释规范。实际上是要求行政机关进行一般性规范的创制,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并未规定可以直接要求行政机关依照申请制定规范性文件。因此,本案诉讼既不符合履行职责之诉的法定起诉条件,也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因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其造成的各项损失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余水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余水清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仝 蕾

审 判 员  李小梅

审 判 员  马鸿达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唐斯斯

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