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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的通告

阅读次数: 出处: 发布日期:2020-12-07 08:29:00

为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缓解道路交通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实际,市政府决定在中心城区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区域

北环路和永昌大道以南、南环路以北、许州路以西、西环路以东,不含上述道路。

二、限行时间

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每天7时至21时实施限行。

三、限行规定

(一)按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和外地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数为字母的,以末位数字为准),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具体为: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单号的(1、3、5、7、9 )在单日上路行驶;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双号的(2、4 、6 、8 、0 )在双日上路行驶。

(二)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1.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

2.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环境执法及应急监测车、保险勘验救援车;

3.公交车、学校校车、9座以上(不含9座)大中型客车、出租汽车(仅指豫KT号牌开头的巡游出租汽车)、邮政专用车(含快递)、运钞车、新闻采访车、医疗废物转运车;

4.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

5.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油品运输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三)各类货车除了遵守以上规定外,还应遵守许昌市对货车的其他限行、禁行规定。

四、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的机动车禁(限)行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广大交通参与者要自觉遵守本通告之规定,提前选择交通方式,合理规划出行线路。

六、违反本通告限行规定的机动车辆,公安交警部门将通过视频监控抓拍和民警路检路查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2020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