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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公示单

阅读次数: 出处: 发布日期:2015-07-27 17:40:00

 一、行政审批事项

(一)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事项

1、承办科室:行政事项服务科

2、科室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璩太雷   13837457182

3、申报材料:申请表(1式4份);实景效果图(1式4份);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资质证(复印件1份)

4、办理流程:受理;现场勘察;会审审批

5、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许昌市人民政府许政[2004]27号《关于对户外广告权进行拍卖的通知》和许昌市城市管理局、物价局、财政局许城管[2004]55号《关于城区户外广告权拍卖的实施意见》的规定

7、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01号)(第二章第十一条)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

(二)沿街建筑物外部装修审批事项

1、承办科室:行政事项服务科

2、科室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璩太雷   13837457182

3、申报材料:申请表(1式4份);实景效果图(1式4份);产权及有关单位意见(复印件1份)

4、办理流程:受理;现场勘察;会审审批

5、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文件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01号)(第二章第十条);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

(三)人行道、公共场地临时占用审批

1、承办科室:行政事项服务科

2、科室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璩太雷   13837457182

3、申报材料:申请表;占道位置示意图(1份)

4、办理流程:受理;现场勘察;审批

5、办理时限:即办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文件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01号)第二章第十一条;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

(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承办科室: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

2、科室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李柯  18039900567

3、申报材料:《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报表》。内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清运单位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建筑面积、建筑垃圾处置量、回填土方量;处置期限;运输时间及线路;处置地点及方式;清运单位运输服务许可证

4、办理流程:受理;现场勘察;会审审批;发证

5、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许昌市物价管理办公室、许昌市城市管理局许价[2005]26《关于制定许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7、文件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二条)

(五)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事项(日常工作)

1、承办科室:环境卫生管理处

2、科室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申晓明  13949811619

3、申报材料:(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需提供申请材料:①申请表;②营业执照;③资信证明;④机械设备、车辆数量及功能的技术资料;⑤管理制度;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行驶证;⑦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场所的权属证明或使用协议;⑧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其负责的承诺函。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①申请表;②营业执照;③资信证明;④规划部门批准文件;⑤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及相关证件(身份证、技术职称证书);⑥管理制度;⑦机械设备数量及技术资料;⑧生活垃圾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处理排放方案;⑨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⑩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其负责的承诺函。

4、办理流程:受理;审查;会审审批

5、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文件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二十条);《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一条)

二、行政检查事项

(六)户外广告检查

1、承办部门:城管监察支队

2、部门领导及联系方式:

支队长:陈政伟  13598981168   政委:邓军  13949828159

3、办事材料:(1)行政检查申请书1份;(2)现场检查记录1份;(3)行政检查结果1份。

4、办事程序:(1)申请检查;(2)审核审批;(3)组织实施;(4)处理备案。

5、办理时限:审核审批,2个工作日以内办理;组织实施,15个工作日以内办理;处理备案,7个工作日以内办理。

6、办理方式:限时办结。

7、自由裁量及罚款标准:无。

8、法律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每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七)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它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检查

1、承办部门:城管监察支队

2、部门领导及联系方式:

支队长:陈政伟  13598981168   政委:邓军  13949828159

3、办事材料:(1)行政检查申请书1份;(2)现场检查记录1份;(3)行政检查结果1份。

4、办事程序:(1)申请检查;(2)审核审批;(3)组织实施;(4)处理备案。

5、办理时限:审核审批,2个工作日以内办理;组织实施,15个工作日以内办理;处理备案,7个工作日以内办理。

6、办理方式:限时办结。

7、自由裁量及罚款标准:无。

8、法律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未经审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它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八)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挂、张贴宣传品检查

1、承办部门:城管监察支队

2、部门领导及联系方式:

支队长:陈政伟  13598981168   政委:邓军  13949828159

3、办事材料:(1)行政检查申请书1份;(2)现场检查记录1份;(3)行政检查结果1份。

4、办事程序:(1)申请检查;(2)审核审批;(3)组织实施;(4)处理备案。

5、办理时限:审核审批,2个工作日以内办理;组织实施,15个工作日以内办理;处理备案,7个工作日以内办理。

6、办理方式:限时办结。

7、自由裁量及罚款标准:无。

8、法律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挂、张贴宣传品,影响市容的,处以10元/处以上、50元/处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九)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检查

1、承办部门:城管监察支队

2、部门领导及联系方式:

支队长:陈政伟  13598981168   政委:邓军  13949828159

3、办事材料:(1)行政检查申请书1份;(2)现场检查记录1份;(3)行政检查结果1份。

4、办事程序:(1)申请检查;(2)审核审批;(3)组织实施;(4)处理备案。

5、办理时限:审核审批,2个工作日以内办理;组织实施,15个工作日以内办理;处理备案,7个工作日以内办理。

6、办理方式:限时办结。

7、自由裁量及罚款标准:无。

8、法律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三、行政处罚事项

(十)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1、承办部门:城管监察支队

2、部门领导及联系方式:

支队长:陈政伟  13598981168   政委:邓军  13949828159

3、办事材料:(1)案件登记表1份;(2)立案审批表1份;(3)现场检查笔录1份;(4)询问笔录1份;(5)勘验笔录1份;(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7)陈述(申辩)笔录1份;(8)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1份;(9)行政处罚听证笔录1份;(10)撤销案件审批表1份;(11)案件处理审批表1份;(12)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份;(13)送达回证1份;(14)案件处理决定书1份;(15)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16)案件结案报告1份;(17)案件结案审批表1份。

4、办事程序:(1)受理;(2)立案;(3)调查取证;(4)陈述申辩(听证);(5)审批;(6)执行;(7)办结备案。

5、办理时限:无。

6、自由裁量档次及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设置户外广告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后能够立即整改,处罚100元/处;(2)一般违法行为,擅自设置户外广告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逾期7日未整改的,处罚200元/处;(3)较重违法行为,擅自设置户外广告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逾期15日未整改的,处罚500元/处。

7、法律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每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十一)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它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

1、承办部门:城管监察支队

2、部门领导及联系方式:

支队长:陈政伟  13598981168   政委:邓军  13949828159

3、办事材料:(1)案件登记表1份;(2)立案审批表1份;(3)现场检查笔录1份;(4)询问笔录1份;(5)勘验笔录1份;(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7)陈述(申辩)笔录1份;(8)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1份;(9)行政处罚听证笔录1份;(10)撤销案件审批表1份;(11)案件处理审批表1份;(12)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份;(13)送达回证1份;(14)案件处理决定书1份;(15)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16)案件结案报告1份;(17)案件结案审批表1份。

4、办事程序:(1)受理;(2)立案;(3)调查取证;(4)陈述申辩(听证);(5)审批;(6)执行;(7)办结备案。

5、办理时限:无。

6、自由裁量档次及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轻微,堆放物料、摆摊设点面积在3平方米以下,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后能够立即整改,处罚50元;(2)一般违法行为,一般,堆放物料、摆摊设点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逾期7日未整改的,处罚100元;(3)较重违法行为,严重,堆放物料、摆摊设点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逾期15日未整改的,处罚200元。

7、法律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未经审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它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十二)车辆运输遗撒污染道路行政处罚事项

1、承办科室: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

2、科室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主任:李柯    联系电话:18039900567

3、 办事材料:(1)案件登记表1份;(2)立案审批表1份;(3)现场检查笔录1份;(4)询问笔录1份;(5)勘验笔录1份;(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 份;(7)陈述(申辩)笔录1份;(8)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1份;(9)行政处罚听证笔录1份;(10)撤销案件审批表1份;(11)案件处理审批表1 份;(12)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份;(13)送达回证1份;(14)案件处理决定书1份;(15)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16)案件结案报告1份;(17)案件结案审批表1份。

4、办事程序:(1)受理;(2)立案;(3)调查取证;(4)陈述申辩(听证);(5)审批;(6)执行;(7)办结备案。

5、办理时限:无。

6、处罚标准:每车处以30元或每平方米10元罚款,但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7、文件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六款: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每车处以30元罚款或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